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评卷质量,根据《河南省高中、普通(职业)中专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中专的招生工作。报考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中专的初中毕业生,需参加全省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三条 中招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准确、规范。
第四条 中招工作按照“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方针,以“照章办事,一丝不苟”作为基本要求,以“严格要求,关怀爱护” 作为考试工作人员对待考生的基本态度,自始至终做到“科学、公正、准确、规范”和“安全保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五条 郑州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评卷工作由郑州市中招办负责,各县(市)、区中招办和各考点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市区各考点主考必须和郑州市教育局签订中招考试管理责任书。
第六条 郑州市市区考点、考场由郑州市中招办统一设置,县(市)、区的考点、考场由各县(市)、区中招办统一设置。
第七条 县(市)、区考区要设考区主任和副主任。考区主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县(市)、区长担任。考区副主任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中招办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市区各普通高中考点主考、副主考由考点学校校长担任。中专、职业学校考点主考、副主考由市中招办统一安排。
第九条 各考点设考点办公室,办公室下设考务、保密、保卫、后勤、医疗、宣传、监察等若干小组,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考点设考场若干个。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2人。监考员工作的考场,由主考分派。监考实行半天轮换制。县(市)、区的考点监考员由县(市)、区中招办统一安排。
第三章 工作人员与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主考职责
(一)全面主持本考点的考务工作。认真学习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及时检查督促,使考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考点办公室,选派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考点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带领全体考务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培训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并掌握各种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监考程序、试卷分发及答卷的装订与密封等具体办法。
(四)根据郑州市中招办对考点、考场的统一要求,考前要组织工作人员布置考点,使考点具有整洁、安静的环境,同时组织监考人员布置、整理考场,并认真检查验收。搞好考点的医疗卫生、后勤工作和对考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考试的前一天,张榜公布各科考试时间、考场编排示意图,安排考生熟悉考场。
(六)切实安排好本考点的保密、保卫工作,不失窃,不泄密,确保试卷安全。考前要清点所考学科试卷科目和袋数是否有差错,并检查试卷密封有无异常现象。有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郑州市中招办公室。
(七)考前30分钟,召开考前会议,核对时间,对监考人员进行临场指示,向各考场监考人员分发考试学科试卷、草稿纸等。
(八)准时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等信号。
(九)考试期间,要经常巡视检查,掌握考场内外情况,监督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失职、营私舞弊者,要及时撤换,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及时严肃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纪、作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各种偶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对考试违纪处理情况,及时广播,张榜公布,并于考试工作结束后,按要求报县(市)、区中招办公室和郑州市中招办公室。
(十一)每科考完后,对试卷的整理、装订、密封、试卷封袋的填写要逐一检查、验收,并签名。
(十二)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无论任何人采取何种形式作弊,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二条 监考员职责
(一)根据考点统一发出的考生进入考场的信号,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上标定的考场、座号是否与考生的座位一致,考生相貌与准考证照片、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二)宣读考场规则、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考试注意事项。
(三)领取、启封、核对、分发试卷。
(四)按规定在考生答卷上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要求考生仔细检查条形码上的姓名、考号、考场号、座位号和科目是否有误。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提醒考生不能把准考证号填在“座号”栏内。核对姓名、考号填写是否正确。
(五)在考场黑板上要写明:“本场考试为××科目,共×页×大题”,避免考生漏做试题。
(六)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将正确字句写在黑板上作为答复。
(七)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和巡视员外,制止其他人进入考场。
(八)监视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发现违纪行为,要写清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违纪情况。
(九)收缴、整理、装订、密封考生答卷。严禁答卷排放错位、漏装、倒装现象的发生。
(十)监考员监考时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考场内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不作题,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考场,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十一)监考员要模范地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监考员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者,要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 考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协助监考员做好考场外的监督及考试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能担任主考、副主考、监考员或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考点试卷保密员职责
(一)核对考试科目,分别清点试卷袋数,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备用卷。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三)在主考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向有关考场递送备用卷。
(四)保管破损、污染等残卷。
第十六条 场外联络员职责
负责监考员与主考、考点办公室之间的联系,处理因监考员不能离开考场处理的有关事宜,如转达监考员向主考、考点办公室汇报情况或请示工作,陪同(须有2人以上)患病考生场外治疗等。场外联络员的工作岗位,设在考场附近的固定位置,无事时不能在考场门口走动。未经主考批准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中招期间有关初中学校派出的考生带队教师,由有关初中学校直接领导,但进入考点后须接受考点的统一管理。考试期间,带队教师应在指定的地点或教室休息,不得在考点内任意走动;要做好本校考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安排,配合考点核查考生资格并处理好考生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章 试卷的领取与保管、准考证的发放
第十八条 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要慎之又慎,做到万无一失。对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中招办以及市内各考点要和市中招办签订《试卷安全保密责任书》。试卷在哪一级,哪一级的领导要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责。各县(市)、区凭本地中招办公室介绍信,市区考点凭学校介绍信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袋数,检查密封情况,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必须使用车况良好的轿车或面包车(不得使用出租车),于6月24日(上午8:30-9:00,登封;9:00-9:30,新密;9:30-10:00,新郑;10:00-10:30,中牟;10:30-11:00 荥阳、上街)领取试卷。金水区、管城区、中原区、二七区、惠济区分别于6月25日、26日上午6:00以前领取试卷。每辆车必须配备正、副司机两名,选派干部两名、保密员一名、公安人员两名护运。运送途中必须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卷。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包括正副司机)。严禁其他人员乘坐运卷车。要防止试卷途中丢失、损坏、失密现象发生。各县(市)、区到郑州市中招办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时,应带试卷交费收据和试卷安全保密责任书。
6月25、26日上午7:00以前,市区各考点必须派两人以上携带介绍信、保密工具,乘坐专车到郑州市中招办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认真清点试卷。领取试卷后,应直接把试卷送往考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留。
第二十条 五县(市)和上街区设立试卷保密室。试卷保密室一律使用普通高招所设的专用保密室,并按高招要求进行管理。保密室要建立《试卷保密室日志》。保密室使用期间,所有保密员全程值班看守。存放试卷应用铁制保密柜,柜上要加双锁,钥匙由保密室负责人和试卷保管员两人分别持有,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取出试卷。
第二十一条 考点备用卷放在铁制保密柜内,加双锁,并由专人看管。启用备用卷必须经主考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由主考和考点保密员同时启封,取出所需份数后,仍予密封,并且主考、保密员要签字负责,同时记入《考点工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试卷要在开考前1-2个小时运到考点。试卷不准放在考点过夜。
第二十三条 试卷在规定启用时间前,答卷在统一评卷结束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擅自拆封者,按泄密论处,追究责任。考试结束后,要对备用卷进行清点检查,并和答卷一起,上交县(市)、区中招办。县(市)、区中招办清点后予以封存。市区考点要将备用卷和答卷交市中招办保密室。
第二十四条 要健全保密组织,加强保密设施建设和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同时立即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郑州市中招办。
第二十五条 市区报考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6月20—21日。集体(网上)报名的,由初中毕业学校持《学校介绍信》到郑州五中领取。零星报名的,由考生或家长持收费票据到郑州五中领取。
初中学校要及时将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准考证发放到考生手中,确保所有考生在考试之前都能领到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点与考场设置
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共设置28个考点。1、第一志愿报考省实验中学、省实验中学分校的考生到省实验中学考点应试;2、第一志愿报考郑州一中、一中实验分校的考生到郑州一中考点(中原西路新校区)应试;3、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外国语学校、外国语学校分校的考生到郑州外国语学校考点(高新区校区)应试;4、第一志愿报考郑州二中、二中外国语分校的考生到郑州二中考点(桃源路校区)应试;5、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四中、四中分校的考生到郑州四中考点(京广路校区)应试;6、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回中、回中分校的考生到郑州回中考点应试;7、报考郑州七中的考生,1-30考场在郑州七中(健康路校区)应试,31—43考场在原郑州七中分校(金水路七中南门对面)应试;8、第一志愿报考郑州九中、九中分校的考生到郑州九中考点应试;9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十中的考生,1-20考场在创新街小学(紫荆山路86号)应试,21-49考场在郑州十中(书院街23号)应试;10、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十一中、十一中实验分校的考生,1-37考场在郑州十一中考点(人民路校区)应试,38-59考场在郑州八中应试;11、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十四中、中奥维也纳音乐学校的考生到郑州十四中考点应试;12、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十六中、十六中分校、河南省足球学校、郑州华夏中学、郑州二砂寄宿学校、郑州新意中学的考生到郑州十六中考点应试;13、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十九中、十九中分校的考生到郑州十九中考点应试; 14、第一志愿报考郑州三十一中学、郑州103中学、郑州轻院附中的考生到郑州三十一中考点应试;15、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四十四中、黄科院附中、嵩阳中学的考生到郑州四十四中考点应试;16、第一志愿报考郑州四十七中、四十七中分校、郑州新东中学、河南建业外国语中学的考生到郑州四十七中(郑东新区高中部)考点应试;17、第一志愿报考郑州101中学、郑州107中学、郑州扶轮外语学校的考生到郑州101中学考点应试;18、第一志愿报考郑州106中学、郑大一附中及郑大一附中分校的考生到郑州106中学考点应试;19、第一志愿报考郑大二附中、女子高中的考生到郑大二附中高中部考点(东三街郑州大学工学院西门)应试;20、第一志愿报考郑州五中、郑州十二中、郑州十八中、郑州二十四中、郑州102中学、郑州中学的考生一律到第一志愿学校考点应试。
市区普通中专设1个考点。安排在河南省财经学校。
市区职业学校考点安排在郑州市第十中学。
各县(市)、区考点由各县(市)、区自定,但必须安排在城区。
第二十七条 考点大门口要悬挂红色横幅,统一用字为“2008年郑州市普通高中(普通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考点”。考点醒目处要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试科目时间表》、《考场规则》、《考生须知》、《关于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和检举揭发违纪舞弊问题的举报电话号码或设置举报箱。考点应设监考人员休息室、带队教师休息室、医务室、茶水处、车辆存放处等,并张贴醒目的示意标志,在通向厕所处张贴明显的指示标志。
考场周围5米处要标划出隔离线或拉隔离绳。
准备好考试需用的表册、纸张、粉笔、2B铅笔、黑色墨水、锥子、剪刀、浆糊、白线绳、书夹等,以及《考点工作日志》和工作人员佩带的胸章。主考、副主考、监考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佩带不同的胸章。
各考点要配备进行听力考试需要的播放设备及其备用设备。在考试前一定要进行播放设备的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播放质量。
听力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人员,要配备相应的外语教师。播放室必须有人监听,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禁止使用任何无线电通讯工具)。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范化要求布置考场。考场应具有安全、安静、通风、采光好等条件。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其它任何物品或字迹。
根据考生多少,每个考点可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考生不得超过30人。尾场不足10人的,可并入上一考场考试,但试卷应分开考场装订。考生准考证号、考场座号由计算机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斗口朝前(斜面桌除外),桌面要平整。
桌凳排列要整齐,桌凳、地面保持清洁,桌斗内的杂物和纸屑要清除干净,考场内多余的课桌要集中放在考场后面或搬出考场。要保证考试期间考场前、后门正常开关。考场门口悬挂或张贴考场标示牌,用规范的字体书写考试科目或考场号。门口放置两张单人(或一张双人)课桌,并标示考生物品存放处。
第二十九条 考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发布考试信号。主考要在考试前1—2天组织培训考点所有工作人员。考点和考场应在考生熟悉考场之前准备完毕。考生于6月24日下午15:00—18:00熟悉考场。
第六章 考风与考纪
第三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三项纪律”:1、不擅离职守;2、不违反规章;3、不徇私舞弊。
主考、副主考、监考工作人员在每科考试期间应遵守“十项规定”:1、不吸烟;2、不谈笑;3、不阅读书报;4、不抄题、做题;5、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6、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7、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8、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9、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考场;10、认真填写舞弊考生违纪情节;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第三十一条 考生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除思想品德、历史学科外,只能携带必须的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进入考场。任何科目的考试都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计算尺、计算器等物品。
(三)思想品德和历史学科实行开卷考试,允许考生自带参考资料参加考试。开卷考试必须坚持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相互商量,更不得相互抄袭。
(四)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考号,不得在试卷上作其它标记。不准使用涂改液、退字灵、胶带纸,否则按作标记处理。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只能用蓝色或黑色(芯)笔答题,且同一试卷只能用同一颜色,否则按有标记处理,但作图可以用铅笔。语文学科考试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题。
(七)不准超出试卷密封线答题,不准在草稿纸上答题。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英语学科开考后不得进入考场。每场考试时间全部结束后,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九)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不准说话,不准喧哗。答题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者交换答卷。
(十)遇到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考生要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按照监考员的要求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草稿纸。
第七章 考试工作程序和监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考工作程序
(一)每科考试前30分钟(第一科考试开考前40分钟),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参加考前会议,接受主考的临场指示,领取试卷、草稿纸等,核对钟表时间。语文学科监考教师要核对领到的条形码上标注的考场号是否与所监考考场一致。
(二)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考试开考前25分钟),监考员进入考场。
(三)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考试开考前20分钟),考点统一发出考生进入考场的信号,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生坐定后,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处罚规定,宣布该科考试注意事项。
(四)开考前10分钟(第一科考试开考前15分钟),一名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逐份核对,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主考,并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另一名监考员分发草稿纸。
(五)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试卷。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清点试卷页码,检查试卷是否破损,试题有无漏印或者字迹不清等问题,然后在试卷密封线内规定的地方写上自己的姓名、考号等。
(六)考点统一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七)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员要在考场的前台监视考试,另一名监考员要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的姓名、考号和考生相貌是否与《准考证》上的照片一致,若有不符,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八)开考15分钟后,监考员在“未到考生试卷的准考证号填写处”和“成绩栏总分处”分别填写该生准考证号和“缺考”字样。尾考场多余试卷在试卷成绩栏总分处填写“作废”字样。
(九)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点统一发出考试终了信号。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依次退出考场,不允许考生带走试卷、草稿纸。
(十一)监考员要认真填写试卷封面上的“科目”、“试卷份数”和“考场记录”。“考场记录”上要填写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对违反考场纪律和有作弊行为的考生要把考生的准考证号、姓名和作弊情节详细填入“考场记录”内。
(十二)考生出场后,监考员依照座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好考生答卷,连同考场记录一并交主考(副主考)验收,无误后,装订、密封。密封试卷时,将所有试卷密封线重合,加上封面,沿密封线打孔,用白线绳订牢,接头在正面中间。最后在正面装订线上贴密封条,密封条不签字,不盖章。市区考点不密封试卷袋,其它考点密封试卷袋。
(十三)英语听力考试与笔试共用一张试卷,各考点应准备好录放机。英语考试统一按规定的时间首先进行听力考试,尔后进行笔试。播放听力试题时,监考员不得无故在教室内走动。
(十四)关于语文学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1、监考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监考员拿到答题卡应先阅答读题卡上的注意事项等文字信息。
(2)开考前15分钟内或考试中(不影响考生考试的情况下),监考教师必须按照考生的座位号顺序,依次将条形码工整的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
(3)如果有缺考考生,监考员应将缺考学生的条形码贴在答题卡上,并在缺考标记上作标记,最后在答题卡装袋的时候在答题卡袋上写明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和姓名。
(4)如果考试当中有考生必须更换答题卡的情况,学生要把准考证号和姓名写到对应的地方,监考员在答题卡装袋的时候在答题卡袋上写明更换答题卡的学生的准考证号和姓名。
(5)在答题卡上写考生信息时,应注明是缺考考生还是更换答题卡的考生。答题卡袋上还应写明考场号,考点名,监考员的姓名等信息。
2、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拿到试卷后,要仔细检查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是否有误,如果有误,应立即举手报告。
(2)答题前应先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等文字信息。然后在答题卡规定的空格处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写上自己的准考证号和姓名。
(3)答题区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答题。
(4)书写答案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5)必须保持答题卡的平整、清洁,不得折叠、弄脏或破损,否则会影响考生成绩。
(6)答题时须合理安排时间来填写答题卡,切忌在考试结束时才想起,然后匆匆忙忙填卡,这样容易导致填涂不规范,影响扫描效果。
(7)切勿在非答题区域作任何标记。
(十五)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关窗、锁门。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郑州市中招办公室将向各县(市)、区派出巡视员,检查考试情况,监督指导考试工作。
各县(市)要选派2名巡视员,并于6月24日下午3:00到郑州市教育局集合,经培训后,于当天下午6:00前到达所巡视县(市)。巡视采取推磨的办法(荥阳→登封→新郑→新密→中牟→荥阳)进行。巡视员的补助及车旅费由派出县(市)负责,食宿由巡视县(市)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因突发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考生未能及时参加考试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应在6月27日12时以前向市中招办公室申请启用副题补考。补考时间由省教育厅确定。补考管理规则与正式考试相同。
第八章 评卷及成绩发放
第三十五条 市区各考点(含金水、中原、二七、管城区、惠济区各考点)于当日考试结束后(下午6点半以前),将答卷送达郑州市中招办指定地点。各县(市)及上街区于6月27日上午10:00前将中专答卷送达郑州市中招办指定地点。
第三十六条 6月27日10点以后,领取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保管、交接按试卷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全市报考普通中专、市区(含市内五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考生的答卷,由郑州市中招办公室统一组织评阅,其他考生的答卷由各县(市)以及上街区中招办组织评阅。
第三十九条 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其职责如下:
(一)领导和组织评卷点的评卷工作。
(二)在学习掌握省教育厅颁发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分执行细则。
(三)掌握、检查执行统一评分标准(含评分执行细则,下同)的情况,纠正执行统一评分标准的偏差。
(四)培训评卷教师,在正式评卷前进行一至两天的试评,使每个评卷教师熟练掌握统一评分标准。
(五)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评分的分歧意见。
(六)对试题作定性分析(包括对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条 评卷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聘请,以初中非毕业班教师为主。评卷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业务水平较高;
(三)遵守纪律;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
(五)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中招考试。
第四十一条 评卷要求如下:
(一)评卷采取一人一题流水作业法。作文题、论述题、计算题评卷人员应进行培训、选拔,使掌握评分标准准确者参加评卷工作。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分的复评工作,作文阅卷要保证三人,政治学科论述试题要保证二人独立阅卷取平均分,并加强差异复议工作。
评卷人员要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严禁错评、漏评现象发生。
(二)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评卷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室和登记处,不查询考生的考分。评卷情况不得外传。
(三)一律用红芯圆珠笔评卷记分。记分要准确、工整,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评完一题,应认真核准该题分数,填入记分栏内。在卷面上,只能划写评卷统一标记分数和签名,严禁涂抹。
(四)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的小数点以后的数不四舍五入。累计卷面总分时应做四舍五入处理,不保留小数。
(五)复查教师对已评试卷逐份进行认真复查,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原评卷教师协商解决,意见不能统一时,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决。
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的小题分和全卷的各题分全面复核。
(六)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并由两名以上评卷员以及组长分别签字。
评卷教师、复查教师、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员均应签字负责。
(七)评卷中不准揭封试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由组长送回试卷保管室处理。
(八)对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二)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三)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整无损。
(四)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不泄露评卷、统分情况。
(五)不查询考生成绩,不私自收集、整理有关试题及评分资料或数据。
(六)不将评卷登分的文件、资料及答卷带出工作场地。
(七)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八)不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九)不私拆密封答卷册,不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
(十)评卷时间不会客。
(十一)爱护评卷场所空调、桌椅等设施。
(十二)评卷期间,要精力集中,关闭手机、传呼,不说与评卷无关的话。
第四十三条 各评卷点按学科设立登分组。登分必须两人一组,一人登录,一人核对。不得一人单独登分。
第四十四条 用电子计算机统计和管理考生成绩。中专上线考生成绩册上报省招办。
第四十五条 成绩的发放和查询。集体报名的考生到原初中毕业学校领取成绩通知单。零星报名的考生持《准考证》到市中招办直接领取成绩通知单。同时,市中招办将通过郑州网通语音平台和郑州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发布中招考试成绩。网通固定电话和小灵通可打郑州网通语音平台96076;考生也可登陆郑州教育信息网,在《中招直通车》网站(http://ztc.zzedu.net.cn)中的成绩查询栏目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第九章 关于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等)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50% 。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四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全部分数。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抄袭、偷看、夹带的;
(三)接传答案的;
(四)交换答卷的;
(五)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有意在答卷中做标记的;
(十一)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坚决把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阻止在考点或考场之外。凡发现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的,一律当即取消本场考试资格。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性质特别恶劣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扰乱考点、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五)考生由他人替考的,或偷换答案的。
考试期间市中招办值班电话:63816669